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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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本和谐    法治为基

本所律师将始终秉承“依法、诚信、专业、务实”的 服务理念以法律人的睿智和理性,为广大客户谋求最大 限度的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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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引

     

           为了顺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下律师服务创新发展的需要,引导律师服务合理、公平、有序收费,保障法律事务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我省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我省律师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收费事务范围、收费原则和方式

     

    第一条 凡是当事人有法律服务需求事项且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以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事务范围原则上划分为:

    1、民事诉讼代理事务(含仲裁案件代理事务、各类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调解案件代理事务,以下同);

    2、行政诉讼代理事务(含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事务、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事务,以下同);

    3、刑事诉讼辩护(含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和代理事务(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刑事判决生效后刑事服刑犯人的申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监管、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当事人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代理事务);

    4、当事人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5、其他各类非诉讼专项代理或办理事务。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收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合理,自愿平等协商原则。

    律师服务费应根据具体法律事务的难易、所需办理时间的长短、所需承办律师人数的多少、承办律师执业经验和办案能力的差别等情况,参照本指引的相关条款,由委托人与律师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

    2、律师事务所收费原则。

    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相应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进行约定,律师服务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依约定收取并据实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四条 律师服务费可采取以下收费方式:

    1、计件收费;

    2、计时收费;

    3、按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

    4、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刑事诉讼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指控罪行的涉案金额,非诉讼专项事务涉案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5、风险收费;

    6、其他经委托人和律师协商一致的收费方式。

    以上收费方式,在同一法律事务办理的不同阶段,可以选择同一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不同种方式。

     

    第五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和办理社会公益性、政策性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决定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章 各收费方式的收费指引

     

    第六条 本指引第二条所列律师服务费收费范围的事务,均可选择本指引第四条所列的收费方式。

     

    第七条 不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法律事务,一般可选择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按不同的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的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八条 选择计件收费的,一般性法律事务每件可在l万-10万元范围内收取律师服务费。

    1、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年度计件收费,每年度5万—50万元,遇特殊事项,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商定。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个人)参加诉讼、仲裁、调解以及重大的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按照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另行收费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另行优惠收费。

    2、专项事务法律顾问、法律风险评估或论证、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法律培训等,不涉及财产的,可按件收费,每件2万—40万元。

    3、立法调研、起草或者修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课题调研、清理规范性文件等,可按件收费,每件10万—50万元。

    4、投融资、上市、并购、重组、改制、破产、清算、公司设立、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股权及债权债务转让等,标的额不明确的可以按件收费,每件10万—100万元。

    5、代书、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律师函、律师见证、代为声明、参加谈判、会议、主持调解等,可按件收费,每件5000元—10万元。

    非诉专项法律事务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可按照该项事务涉及的标的额,参照本指引第十一条的收费比例酌情收费。

     

    第九条 选择计时收费的,可按每位律师每小时300元至3000元,或者每半个工作日600元至6000元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工作计费的合理时间由委托人和律师协商确定,并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选择按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的,每个阶段可以在1万至15万元范围内收取律师服务费。发回重审的,参照原审收费金额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连续代理两个程序以上(含两个程序)的,参照前一程序收费金额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一条 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法律事务,如系诉讼事务,则在每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中,可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或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涉案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费,具体如下:

    标的额或涉案金额费率速算增加数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8% O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 7% 1000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6% 6000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 5% 16000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4% 66000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 3% 166000

    5000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 2% 666000

    1亿元以上的部分 1% 1666000

    速算公式:律师代理费 = 标的额 ×本级费率 + 本级速算增加数。

    相同的承办律师或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的承办律师连续办理两个程序(含两个程序)以上的,可相应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二条 经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可以选择风险收费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即可采取在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或办理目标的情况下,按委托合同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

    风险收费可以按委托人依法得以维护或实现的债权,减轻或免除的债务金额的15%-40%的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也可以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代理或办理目标时,按约定的金额收取律师服务费。

    对于风险收费的法律事务,可以分阶段约定律师的代理或办理目标,并在每阶段目标达到后即按约定收取该阶段的律师服务费。刑事辩护案件,原则上不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

    采用风险收费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要求委托人对其依约应当支付的律师服务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有关事项说明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申请再审、申请抗诉阶段。

    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分为申请赔偿阶段、申请复议阶段。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申请再审阶段。

    第十四条 律师服务费不包含相应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司法、仲裁、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上述费用由委托人向收费人自行支付或承担。

     

    第十五条 律师代理或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差旅费用(包含海南省内、省外国内、国外地区等),可由委托人与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协商确定承担和支付方式并直接结算。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将同一法律事务委托给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也可以委托给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共同办理;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和不同所的律师可以合作承接、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不同律师事务所就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和分配可在双方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律师服务费可以用人民币结算,也可以用等值外币结算。

     

    第十八条 本指引中委托人含聘请方、当事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原则上由委托人和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指引供双方协商时参考,由海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海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31日经海南省律师协会七届理事会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 各区司法局、区律师协会(联席会)、各律师事务所:

     

           按照中央和北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取消我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是我市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维护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的正常秩序,确保“放而不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全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严禁串通涨价、恶意低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联席会)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违反统一收取律师法律服务费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不开具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或办案差旅费有效凭证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各自职权,依法依规查处,切实维护首都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四、《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京发改规[2016]10号)的废止将由发文机关另行依法办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律师协会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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