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海南律协)关于做好2024年度第一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协会决定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工作。现将办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一)办理时间:2024年4月8日至4月30日
(二)办理地点:
1.海口市人民大道56号海南律师会馆2-201室
2.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一路市行政中心16栋北2楼2021室
3.三亚市吉阳区迎春路5号三亚市司法局414室
4.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铺面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5.琼海市爱华路东段琼海市司法局204办公室
二、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实习人员应具备的“品行良好”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四)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第(三)(四)(六)(七)(十)项情形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实习登记三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省律协审核同意的,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申请实习登记。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应按规定提交相应书面承诺,经省律协审核同意的,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四、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
(二)按照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且考核结果合格。
五、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限届满后未满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五)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的;
(六)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七)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相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申请实习人员应当与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报酬或补助的约定;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向省律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1);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份(附件2);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需备案页,2019年以前取得证书的需提交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实习人员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如有请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海南省户籍的实习人员还应提交海南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在办理中请提交承诺书);
(六)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接转证明;
(七)无其他职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企事业单位辞职的,由原工作单位出具辞职或解聘(离职)证明;公务员辞职的,提交上级(或有管理权限)人事组织部门的辞职批复及单位开具的辞职证明;部队转业的,需提交转业证、转业令或转业批复;
2.辞职或毕业超过半年的除相关证明外还需提交无业证明,无法办理的由申请实习人员书面承诺无其他职业,律师事务所核实并加盖律所公章;
3.离退休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
(八)人事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应托管到海南省内的人事档案托管部门,如在办理中请提交承诺书);
(九)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六)(七)(八)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同时提交其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是本单位正式聘任人员,人事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的工作证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本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兼职实习的证明一份(加盖人事组织部门公章),从事教学工作的还需提供学校教务处出具的申请人教授具体法律课程的课程表一份(加盖教务处章);
(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应当主动报告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情况,并提交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
(十一)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两寸免冠证件照一张。
八、其他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律所为单位缴纳培训费,由各所统一将本所实习人员培训费(每人1600元,含全国律协指定一套五本教材的费用)缴存至协会专款帐户(户名:海南省律师协会,开户行:交通银行海口海甸支行,帐号:461602300018010111716,联系人:钱贞,电话:66165105),缴费单上请注明律所名称、实习人员姓名(人数少可备注)和人数,所里有多名实习人员的,请提供缴费清单花名册。实习人员申报时需提交缴费单复印件,对于符合规定的实习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在五日内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几点要求
(一)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复印纸。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导和协助申请实习人员严格按通知要求准备实习申请材料,指定专人负责,核对原件真实无误后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事务所及主任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材料经律师事务所审查合格后,可就近在省律师协会、海口工作站、三亚工作站、儋州工作站、琼海工作站提交材料。在省律师协会办理的,由行政人员通过微信小程序预约二维码进行预约,统一到协会提交材料;在海口、三亚、儋州、琼海工作站办理的,由行政提前电话预约统一办理。经海南省律师协会审核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居住证、辞职证明、档案托管证明等原件退回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个人简历从高中阶段开始,填写至申请时的真实状况,并且应连续、可查。一经发现有以虚假材料或欺诈或编造简历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实习登记的,撤销该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视情节轻重在一年至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四)律师事务所违反专职实习规定,接收不符合兼职律师执业条件的实习人员的,将对律所及该实习人员予以全省通报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各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敦促申请实习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办理登记,过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六)申请实习登记的相关材料可登录海南省律师协会网站下载。
联系方式:李蕴菡,66161262(省律协)
王名福,68723943(海口工作站)
吴晓倩,18208992251(三亚工作站)
唐 婷,18589551880(儋州工作站)
李 欣,15607689087(琼海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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