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辞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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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1 00:35
第十四章 辞退制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本所全体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
- 第二条 本所律师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 第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给予辞退和除名;
- (1)违反本所章程和规章制度的;
- (2)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的;
- (3)违法违规执业的;
-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 (5)其他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
- 第四条 本所对律师的处罚分为:本所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辞退、除名。如给本所造成名誉、经济等损失的,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一次性经济处罚。
- 第五条 对违法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律师,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记过、辞退、除名等处分,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