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附件1:
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引
为了顺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下律师服务创新发展的需要,引导律师服务合理、公平、有序收费,保障法律事务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我省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我省律师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收费事务范围、收费原则和方式
第一条凡是当事人有法律服务需求事项且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以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二条律师服务收费事务范围原则上划分为:
1、民事诉讼代理事务(含仲裁案件代理事务、各类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调解案件代理事务,以下同);
2、行政诉讼代理事务(含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事务、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事务,以下同);
3、刑事诉讼辩护(含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和代理事务(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刑事判决生效后刑事服刑犯人的申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监管、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当事人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代理事务);
4、当事人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5、其他各类非诉讼专项代理或办理事务。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收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合理,自愿平等协商原则。
律师服务费应根据具体法律事务的难易、所需办理时间的长短、所需承办律师人数的多少、承办律师执业经验和办案能力的差别等情况,参照本指引的相关条款,由委托人与律师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
2、律师事务所收费原则。
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相应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进行约定,律师服务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依约定收取并据实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四条律师服务费可采取以下收费方式:
1、计件收费;
2、计时收费;
3、按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
4、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刑事诉讼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指控罪行的涉案金额,非诉讼专项事务涉案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5、风险收费;
6、其他经委托人和律师协商一致的收费方式。
以上收费方式,在同一法律事务办理的不同阶段,可以选择同一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不同种方式。
第五条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和办理社会公益性、政策性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决定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章各收费方式的收费指引
第六条本指引第二条所列律师服务费收费范围的事务,均可选择本指引第四条所列的收费方式。
第七条不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法律事务,一般可选择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按不同的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的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八条选择计件收费的,一般性法律事务每件可在l万-10万元范围内收取律师服务费。
1、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年度计件收费,每年度5万—50万元,遇特殊事项,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商定。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个人)参加诉讼、仲裁、调解以及重大的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按照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另行收费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另行优惠收费。
2、专项事务法律顾问、法律风险评估或论证、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法律培训等,不涉及财产的,可按件收费,每件2万—40万元。
3、立法调研、起草或者修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课题调研、清理规范性文件等,可按件收费,每件10万—50万元。
4、投融资、上市、并购、重组、改制、破产、清算、公司设立、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股权及债权债务转让等,标的额不明确的可以按件收费,每件10万—100万元。
5、代书、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律师函、律师见证、代为声明、参加谈判、会议、主持调解等,可按件收费,每件5000元—10万元。
非诉专项法律事务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可按照该项事务涉及的标的额,参照本指引第十一条的收费比例酌情收费。
第九条选择计时收费的,可按每位律师每小时300元至3000元,或者每半个工作日600元至6000元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工作计费的合理时间由委托人和律师协商确定,并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选择按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的,每个阶段可以在1万至15万元范围内收取律师服务费。发回重审的,参照原审收费金额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连续代理两个程序以上(含两个程序)的,参照前一程序收费金额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一条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法律事务,如系诉讼事务,则在每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中,可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或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涉案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费,具体如下:
标的额或涉案金额费率速算增加数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8% O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 7% 1000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6% 6000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 5% 16000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4% 66000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 3% 166000
5000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 2% 666000
1亿元以上的部分 1% 1666000
速算公式:律师代理费 = 标的额 ×本级费率 + 本级速算增加数。
相同的承办律师或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的承办律师连续办理两个程序(含两个程序)以上的,可相应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二条经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可以选择风险收费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即可采取在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或办理目标的情况下,按委托合同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
风险收费可以按委托人依法得以维护或实现的债权,减轻或免除的债务金额的15%-40%的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也可以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代理或办理目标时,按约定的金额收取律师服务费。
对于风险收费的法律事务,可以分阶段约定律师的代理或办理目标,并在每阶段目标达到后即按约定收取该阶段的律师服务费。刑事辩护案件,原则上不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
采用风险收费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要求委托人对其依约应当支付的律师服务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有关事项说明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申请再审、申请抗诉阶段。
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分为申请赔偿阶段、申请复议阶段。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申请再审阶段。
第十四条律师服务费不包含相应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司法、仲裁、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上述费用由委托人向收费人自行支付或承担。
第十五条律师代理或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差旅费用(包含海南省内、省外国内、国外地区等),可由委托人与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协商确定承担和支付方式并直接结算。
第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将同一法律事务委托给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也可以委托给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共同办理;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和不同所的律师可以合作承接、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不同律师事务所就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和分配可在双方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律师服务费可以用人民币结算,也可以用等值外币结算。
第十八条本指引中委托人含聘请方、当事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原则上由委托人和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指引供双方协商时参考,由海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指引由海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31日经海南省律师协会七届理事会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
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考评表
考评对象: 第 实习月
考 评 内 容 |
考评意见 |
1、是否按时出勤 |
是¨ 否¨ |
2、是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是¨ 否¨ |
3、是否听从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
是¨ 否¨ |
4、是否存在独自承办律师业务的情形 |
是¨ 否¨ |
5、是否存在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的情形。 |
是¨ 否¨ |
6、是否存在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的情形。 |
是¨ 否¨ |
7、是否存在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的情形 |
是¨ 否¨ |
8、是否存在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情形 |
是¨ 否¨ |
9、是否存在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情形 |
是¨ 否¨ |
10、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情形 |
是¨ 否¨ |
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
考评对象签字: 考评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考评表
指导律师(考评对象): 实习律师:
考 评 内 容 |
考评意见 |
1、是否按照规定支付实习工资 |
是¨ 否¨ |
2、是否及时对实习律师的日记检查并作出指导意见 |
是¨ 否¨ |
3、是否存在疏于对实习律师的指导和管理的情形 |
是¨ 否¨ |
4、是否存在指使或放任实习律师独自承办律师业务的情形 |
是¨ 否¨ |
5、是否存在指使或放任实习律师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的情形。 |
是¨ 否¨ |
6、是否存在指使或放任实习律师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的情形。 |
是¨ 否¨ |
7、是否存在指使或放任实习律师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的情形 |
是¨ 否¨ |
8、是否存在指使或放任实习律师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情形 |
是¨ 否¨ |
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
考评对象签字: 考评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使用合同编码管理规定
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及各地分所:
为了使各所的合同代码更为规范化,经合伙律师大会讨论决定,从即日起本所内执业律师承办案件所签订的合同使用统一的合同编码,现就合同编码统一规范化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同编码的基本格式:
即:京律第************号
粤律第************号
桂律第************号
琼律第************号
所代码(1位)+律师代码(4位)+案件类型代码(1位)+年份2位+案号4位)共12位。从二○二○年元月一日起,案号从1号开始登记。
二、各所的代码(第一位)
北京瑞浩所代码为 1
京园(深圳)所代码为 3
京园(北海)所代码为 5
海南京园代码为 7
三、案件类型代码(第五位)
刑事案件代码为 1
民事案件代码为 2
经济案件代码为 3
行政案件代码为 4
法律顾问代码为 5
非诉讼案件代码为 6
见证案件代码为 7
仲裁案件代码为 8
四、执业律师代码规则由所编码+3位编码组成
京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代码表 |
|||
序 号 |
姓 名 |
代 码 |
备注 |
1 |
郑晓强(管委会主任) |
7001 |
|
2 |
赵亮(律师大会主任) |
7002 |
|
3 |
金薇(督查委员会主任) |
7003 |
|
4 |
|
7004 |
|
5 |
陈文星(常务副主任) |
7005 |
|
6 |
翟緖微(主任助理) |
7006 |
|
7 |
陈耀中 |
7007 |
|
8 |
刘国阳 |
7008 |
|
9 |
陈泽军 |
7009 |
|
10 |
陈华 |
7010 |
|
11 |
王世良 |
7011 |
|
12 |
王荣花 |
7012 |
|
13 |
胡志斌 |
7013 |
|
14 |
陈平 |
7014 |
|
15 |
彭显明 |
7015 |
|
16 |
吉中强 |
7016 |
|
17 |
何道宽 |
7017 |
|
18 |
樊伟 |
7018 |
|
19 |
董日普 |
7019 |
|
20 |
李维维 |
7020 |
|
21 |
宓广民 |
7021 |
|
22 |
吴英明 |
7022 |
|
23 |
何传欣 |
7023 |
|
24 |
张源 |
7024 |
|
25 |
王业川 |
7025 |
|
26 |
|
7026 |
|
27 |
廖远泊 |
7027 |
|
28 |
王业海 |
7028 |
|
29 |
卢积良 |
7029 |
|
30 |
符廷立 |
7030 |
|
31 |
|
7031 |
|
32 |
黄景欢 |
7032 |
|
33 |
谢红芳 |
7033 |
|
34 |
王爱南 |
7034 |
|
35 |
谭琦 |
7035 |
|
36 |
|
7036 |
|
37 |
陈丽华 |
7037 |
|
38 |
|
7038 |
|
39 |
佟兴华 |
7039 |
|
40 |
刘其荣(党支部书记) |
7040 |
|
附件5
海 南 京 园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调查表
客户 对本所及指派 、 律师处理的 纠纷的意见调查:
一、律事务态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二、律师收费情况:
¨合理 ¨基本合理 ¨不合理
三、律师对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
¨熟悉 ¨基本熟悉 ¨不熟悉
四、对代理事项是否尽责: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五、总的评价: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填表人:
填查时间:
附件6
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 年度服务质量考核表(自评)
律师姓名: 填表日期: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比例(分) |
自评分数(分) |
理由 |
工作业绩 |
业务量 |
35 |
|
|
工作能力 |
专业技能 |
55 |
|
|
工作态度 |
主动性 |
10 |
|
|
其他 |
突出表现(加分)项) |
10 |
|
|
总分 |
0-110 |
|
|
附件7
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 年度服务质量考核表(复评)
姓名 |
考评得分 |
总分 |
考评等次 |
||
业务量 |
专业技能 |
主动性 |
|||
郑晓强 |
|
|
|
|
|
赵亮 |
|
|
|
|
|
金薇 |
|
|
|
|
|
陈文星 |
|
|
|
|
|
翟緖微 |
|
|
|
|
|
陈耀中 |
|
|
|
|
|
刘国阳 |
|
|
|
|
|
陈泽军 |
|
|
|
|
|
陈华 |
|
|
|
|
|
王世良 |
|
|
|
|
|
王荣花 |
|
|
|
|
|
胡志斌 |
|
|
|
|
|
陈平 |
|
|
|
|
|
彭显明 |
|
|
|
|
|
吉中强 |
|
|
|
|
|
何道宽 |
|
|
|
|
|
樊伟 |
|
|
|
|
|
董日普 |
|
|
|
|
|
李维维 |
|
|
|
|
|
吴英明 |
|
|
|
|
|
何传欣 |
|
|
|
|
|
王业川 |
|
|
|
|
|
廖远泊 |
|
|
|
|
|
王业海 |
|
|
|
|
|
卢积良 |
|
|
|
|
|
符廷立 |
|
|
|
|
|
黄景欢 |
|
|
|
|
|
谢红芳 |
|
|
|
|
|
王爱南 |
|
|
|
|
|
谭琦 |
|
|
|
|
|
陈丽华 |
|
|
|
|
|
佟兴华 |
|
|
|
|
|
刘其荣 |
|
|
|
|
|
张源 |
|
|
|
|
|
宓广民 |
|
|
|
|
|
本年度优秀律师:
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银行收款信息、开票入账等规定
第二章: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律师事务所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务所依法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依财务制度和律师所实际财务项目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事务所所购置的财产物品,为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合伙期间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和支配,未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和处理。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律师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及办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禁止事务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事务所的公共费用根据合伙协议和事务所章程的约定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主管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提出,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主管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由报销人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海关等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报销人应对自己提交的报销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负责,否则,因报销凭证产生的所有后果由报销人承担。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
八、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收案登记人员和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主管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单张发票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金额的退票事项,应报主管合伙人同意后办理;单次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款项支取、退票事项,应报事务所主任同意后办理。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账上余额不得少于其应承担的事务所两个月的费用支出额,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余额,应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提取比例或不得少于其本人应承担的事务所一个季度的费用支出额,超过部分按相关规定支取。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三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六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律师事务所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聘用律师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三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律师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事务所先行承担了赔偿责任,事务所有权向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追偿。
十三、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收支节余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资金收支节余表》和当月的《公共管理费用收支明细表》通过事务所邮件发送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如有疑间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资金收支节余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10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主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律师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执行合伙人或委托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事务所应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其具体的提取比例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开发票需提供材料及本所专用增值税发票资料
第三章:律师提款及退票退费管理规定
一、律师所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并收费后,原则上不再退费。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退费:
(一)收费的确不合理的;
(二)收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
(三)经查实,存在承办律师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较差的;
(四)经查实,承办律师在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行为的;
(五)当事人与律师所协商终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
(六)其他可以酌情退费的情况。
二、退费申请应由当事人书面向律师所提出,在书面申请上应写明申请退费理由和金额。
三、律师所收到申请后,交由所主任负责审查和确定。所主任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向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作出退费与不退费、退费金额的决定。
四、退费金额仅限于律师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预收的办案、差旅等费用的范围之内。
五、所主任作出的退费决定,承办律师必须接受。
六、事务所作出退费决定后,根据退费性质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如退费仅涉及律师服务费的,由承办律师负责将原开具的发票收回,由所主任签字后交给财务作废或红冲,由财务人员在退费后根据实际收费重新开具发票。当事人在收到退费后出具收款凭证。
(二)如退费仅涉办案、差旅等费用的,由承办律师将应退办案、差旅等费用交所财务室,由财务人员退还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退费后出具收款凭证。财务人员在退费后,根据实际收费向当事人开具发票。
(三)如退费既涉及律师服务费,又涉及办案、差旅等费用,则分别按上述方式处理。
七、退费时,律师所应与当事人签订退费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当附卷。
八、退费部分已计入承办律师创收中的,由财务人员在其创收中扣除;承办律师已经提取的,由财务人员在本月度结算日前扣除,如不能扣完,由承办律师本人以现金补足。因退费给律师所造成损失的,如税费等,由承办律师承担,财务人员在人员在本月底从其收入中扣除。
九、律师所可以根据退费原因,对承办律师作出评价、警告、解除合同的决定,或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予以处理。
第四章:关于律师提交办案费用发票的规定
一、办案费用发票要求
(一)发票必须是真实正规发票;
(二)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为: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并在发票上填写本所税号(可向内勤咨询),除实名制的机票或火车票之外,或发票上本身无抬头的之外。
(三) 开具发票的大小写金额需一致;
(四)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须清晰,且与发票开出单位名称相一致,发票上不得盖有其他无关的印章;税务所要求的新发票专用章(印章上的单位税号位置不超过单位名称)
(五)律师提供报销的发票年限不可超过一年度(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为一年度),为了方便各位律师,发票可以提前预缴到财务,财务将作登记,可以累计到下个月,以做为存票。
(六)发票开具的公司和开票内容需相符;发票内容须与实际交易内容完全一致,须开具货物或商品明细,不得笼统填写“办公用品”、 “劳保用品”等。
二、办案费用发票的内容
(一)办公费:因办公需要发生的费用开支及材料消耗,主要指办公用品,办公耗材,标牌,印章,设计用图纸费,业务宣传(如横幅及各种活动宣传用品)、图书等,需要附明细单。
(二)差旅费:含车船飞机费、住宿费、会务费、出差打的费;
(三)交通费:市内交通费用,公交卡充值式票据;
(四)招待费:包括副食、餐饮费;(按开票金额的 0.5%收取);
(五)汽车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加油费、汽车维修费、ETC 年费;(需要与所里签订租车合同)
(六)技术服务费:有推广业务单位开具的发票,有正规合同;
(七)咨询费:在审计及技术咨询、项目评审等方面发生的费用,有正规合同;
(八)印刷费: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内部单据印刷发生的费用,如各种文书、表格、单据、信封、信纸、名片等;
(九)查档调档费用;
(十)修理费:办公设施修理的费用,有正规合同;
(十一)培训费:考试报名、专业培训等,有正规合同;
(十二)会议费:要有出具发票单位的合同,有正规合同;
请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一)以下票据财务拒收:
1、 律师本人的房租、水电、手机话费、物业费、学费以及医疗费;
2、 婴幼儿费用等;
3、 旅游景点的门票;
4、其它一些不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常规性业务的费用发票。
发票未尽罗列,具体以交至财务部核对为准。在提交前,烦请各位律师先行整理整齐,每张报销单据金额控制在 2000 元左右,并在报销粘贴单复核上签上姓名,报销人处不要填写。粘贴好并计算发票金额交到财务。以上要求可能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不明之处可向财务部咨询。
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涉密业务及项目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事务所涉密涉军业务及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有关保密规定,结合事务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业务及项目”是指事务所在为企业法律咨询服务等经营活动中涉及到国家秘密的业务及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务所所有涉密业务及项目的保密管理。
第四条 涉密业务及项目保密管理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项目流程,严格贯彻执行本办法,确保国家秘密和事务所商业秘密安全。
第六条 涉密业务及项目管理流程
1、在签订的合同中要附有保密条款及相关保密要求。
2、与甲方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附件 1)。
3、本所对即将开展的涉密业务及项目审查,明确项目负责人,明确参与的涉密人员,制定详细的保密预案,报事务所涉密业务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准。
4、根据涉密项目实际情况,如需要相应增减涉密人员或者更改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的,应对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5、事务所所承接的涉密业务及项目,应当在签订合同后,项目组组长必须与参与涉密项目人员签订《涉密项目工作人员保密承诺书》开展相关保密教育和培训,并按要求填写《涉密项目专项保密培训表》《签到表》。
6、事务所涉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进行管理,明确各项目人员责任,落实各环节安全保密措施,确保管理过程可控可查。
7、涉密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保密负总体责任,应当按照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涉密载体的接触范围和涉密信息的知悉程度,项目组非涉密人员不得知悉涉密内容。
8、涉密项目实施过程中,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检查、监督、考核。
9、涉密合同及项目相关涉密资料必须严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10、涉密项目的密级,由合同甲方确定;事务所项目组可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数据等的密级来确定项目组自行产生的文件资料的密级,但不得高
于项目总体密级;资料汇编以文件资料中的最高密级定密。
11、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明密级,登记编号,明确知悉范围;按照涉密载体管理规定实行闭环管理。
12、涉密项目实施验收后,应当将涉密技术资料全部移交甲方单位,不得私自留存或擅自处理。需要保留的业务资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个人不得留存。
13、涉密项目完成后,应向事务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总结汇报涉密项目完成情况,填写《涉密项目总结表》。
第七条 涉密业务及项目保密管理的重点及注意事项
1、项目定密管理。涉密项目以甲方合同密级予以明确,知悉范围为项目组
涉密人员;实际工作中,事务所对该项目甲方提供的标密资料派生出的文件资料需标明密级。注意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区别,不得混淆和错标。
2、项目人员管理。项目实施中的涉密事项涉密人员才可参与,项目中的非密事项,项目管理部门可派非密人员参与实施。参与人员均需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3、双方应明确专人负责涉密业务及项目。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宜频繁调整。如有调整,应及时报告保密管理部门。
4、事务所项目组进入甲方单位及现场应当严格执行现场工作制度和流程,遵守甲方相关保密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5、未经甲方检查和书面批准,不得将任何电子设备带入甲方涉密项目现场。
6、事务所项目组应对在甲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日常保密教育和提醒。
第八条 涉密项目保密纪律
1、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密项目情况
2、 不准公开报道涉密项目内容
3、 不准无关人员参观涉密项目现场
4、 不准在涉密项目开展现场进行未经批准的摄影录像
5、 不准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涉密项目内容
6、 不准在无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涉密文件资料
7、 不准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留存涉密文件资料
8、 不准在非保密专用设备及网络中传递涉密项目信息
9、 不准在无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宾馆、饭店组织涉密会议
10、 不准在对外交往中向无关人员泄露涉密项目内容
第九条 涉密业务及项目实施中发生泄密事件或有泄密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8: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为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
(一) 提升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律师服务收费项目、 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 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 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 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 市) 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律师协会对律 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 二) 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 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 扩大律师服务收费普惠化范围。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三、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四)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五) 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撒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六)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接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顿(以下简称"标的额” ) 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 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七) 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 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四、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八) 切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九) 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建立律师业务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加快推进律师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数据采集,按照统一规则对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编号,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 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 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十) 压实对律师的教育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教育管理,引导律师践行服务为民理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义利观,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遵守律师服务收费各项管理规定。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确保律师服务收费全流程可控,认真办理涉及收费的投诉举报,及时纠正律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五、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十一) 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常态化监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要把律师服务收费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上一年度有严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不少于5%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该所承办一定比例的案件倒查委托代理合同、收费票据等,及时发现违法违规收费问题。
(十二) 加大违法违规收费查处力度。完善违法违规收费投诉处理机制,重点查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类律师服务收费投诉,确保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私自收费、违规风险代理收费、变相乱收费以及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健全律师服务收费诚信信息公示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及时在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因违法违规收费被处罚处分信息,定期通报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效果。
(十三) 健全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律师协会应当成立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依法依规开展调解。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四) 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指导,密切沟通配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举措。
(十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省级律师协会要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和示范文本,明确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载明的收费项目、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考虑的因素等事项,但不得直接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律师协会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律师风险代理书面提示和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督促律师事务所严格规范风险代理收费行为。
本《意见》印发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意见》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