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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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1 00:31
- 第十三章 罚则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本所任何人员(含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由于违反法律或律师行业管理法规、规范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所任何人员由于违反法律或律师行业管理法规、规范而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责任人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按下列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赔偿金:
- 由于责任人的原因导致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或律师协会对本所进行调查,但未对本所进行处罚的,责任人应向律师事务所赔偿人民币5,000元;
- 由于责任人的原因导致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或律师协会对本所进行调查,并对律师事务所处以行政警告的,责任人应向律师事务所赔偿人民币10,000元;
- 由于责任人的原因导致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或律师协会对本所进行调查,并对律师事务所处以停业整顿的,责任人应向律师事务所赔偿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