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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将始终秉承“依法、诚信、专业、务实”的 服务理念以法律人的睿智和理性,为广大客户谋求最大 限度的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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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首页    第九章    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创建时间:2021-04-11 00:25

第九章    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百八十九  本所法律服务质量管理由督查委员会负责,合伙人会议指定一名副主任兼任督查委员会主任。

第一百九十条  律师办理各项法律服务的质量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 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认真,与聘请方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关系,全面优质地履行顾问合同的各项职责,帮助聘请方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草拟、审查法律文件必须达到搞清事实、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提出的措施及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代理参加诉讼、谈判、仲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依情善处。

依法维护聘请方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聘方依法行政或依法经营管理。

(二)办理诉讼的非诉讼代理业务,要做到委托合同内容完备,会见、调查取证等符合规定,出具的法律文书规范,证据收集合法,事实认定真实,适用法律准确;

(三)办理代书业务,要做到观点正确,合理合法,引用法律确切,逻辑清晰,语句通顺,字迹工整。

(四)解答法律咨询,要做到热情接待,及时解答,解答的问题内容正确,合理合法,解答记录清楚、准确。

(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要及时将副本送给委托人;对委托人的咨询,要及时回复;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每个案件办结后,要及时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所对法律服务的主要环节不定期随时进行检查监督,其步骤为:

(一)在收案前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客户提出的要求是否明确、合法;具体承办律师是否具有办理此案件的专业能力;本所是否具备履行法律服务合同的能力;客户授权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是否已得以解决等。

(二)在办案过程中随时实施监督。检验律师是否按照上述法律服务质量要求进行操作;是否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道德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或和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或向委托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等。

(三)办结案件时认真审核。审核承办律师提交的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等。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所统一制作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调查表》(见附件5),实行一案一表,该表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的同时送达给委托人(或法律顾问单位),并由承办律师向委托人(或法律顾问单位)简要介绍该表之作用,同时征询是否还有其他要求,其新的要求属律师执业中必须遵守的诚信内容,可在该表上增加为调查事项

委托人(或法律顾问单位)可依照《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调查表的内容监督承办律师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是否履行了诚信的承诺,是否有表内所载明的违规行为。法律事务办理终结后,委托人(或法律顾问单位)在该表上对承办律师的服务质量评价,签名确认,交给承办律师附卷归档。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调查表》的评价结果将作为本所律师年度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法律服务质量不合格:

(一)不能达到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质量要求的;

(二)受理手续不齐全的;

(三)证据材料不确实充分或无代理词、辩护词等;

(四)有当事人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影响业务质量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所对质量不合格的法律事务,除责令承办律师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酌情作出处理。若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办律师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主任及主要合伙人于每年1月份召开会议,根据各执业律师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对全体执业律师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质量考核。

在主任及主要合伙人召开考核会议之前,先由本所律师个人自评(见附件6),然后再由所主任及主要合伙人根据自评结果进行复评(见附件7),确定最终得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所将根据考评结果,评出年度优秀执业律师三名,并向全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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