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八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本所应当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保障本所合法、有序运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合伙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本所的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第一百七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经主任或1/3以上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出席会议律师签字存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参加方能作出决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2/3以上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合伙人协议及章程;
(二)本所的合并、解散;
(三)选举和罢免合伙本所主任;
(四)批准本所业务计划、发展规划;
(五)批准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批准本所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七)批准大型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的购买和处分;
(八)决定合伙人除名、保留资格及有关事宜;
(九)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及负责人的任免;
(十)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十一)其他需要2/3以上合伙人或委员决议的重大事宜。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1/2以上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一)选举和罢免本所副主任;
(二)决定专职律师、财务人员的聘用、报酬、解聘及奖惩;
(三)决定本所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负责人的人选;
(四)决定实习人员的接收和管理;
(五)主任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一般事宜。
第一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实行表决权计点(详见附件2)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主任有决定权。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伙人对决议承担责任,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本所章程,致使本所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律师对本所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反对,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律师可以免责。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所的日常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立律师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督查委员会。
第一百八十条 本所设立党支部,对本所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指导,产负责组织本所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进行思想政治学习。
党支部的机构设置按照党章和党委的要求执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所设主任1名,主作为本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所主任必须是出资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审批机关备案。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所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和律师会议;
(二)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及其临时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总结年度工作并向合伙人会议律师会议述职;
(四)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批准日常行政开支;
(五)组织拟定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组织拟定本所业务计划、发展规划;
(七)组织拟定本所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八)主持本所终止时的清算工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本所副主任由主任在合伙人中提名,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所全体人员有权对主任、副主任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所设立全体律师会议,由本所全体执业律师组成,作为本所的民主协商机构,商议本所的重大事宜,包括:
(一)本所的业务计划、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三)其他需要全体律师协商的事宜。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体律师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本所全体执业律师参加并制作会议纪要,详细记载有关问题的商议结果,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提供参考。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与本章内容不一致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