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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将始终秉承“依法、诚信、专业、务实”的 服务理念以法律人的睿智和理性,为广大客户谋求最大 限度的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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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特殊案件备案制度

首页    第七章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特殊案件备案制度
创建时间:2021-04-11 00:23

第七章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特殊案件备案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所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特殊案件备案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所受理重大案件,应先举行集体议案会议进行讨论,确定承办方案后,再开始律师业务承办活动。

第一百六十条  以下案件属重大案件:

(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

(三)集团诉讼并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

(四)涉外案件;

(五)主任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议案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本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参加。

第一百六十二条  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遇案情疑难复杂需要讨论的,应向主任提出。

第一百六十三条  议案程序:

(一)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预测相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

(二)参会律师发言,对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见,特别对承办律师的初步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进行讨论、修改;

(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第一百六十四条  议案会议结束后3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议案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承办人员负责并归入卷宗。

第一百六十六条  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应出庭的证人及适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分析顾问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外部关系;

(三)本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承办意见。

(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议案会议记录应作为承办方案附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

第一百六十八条  承办律师不能按照本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所律师承办下列案件时,应当根据律师协会和司法厅的要求进行备案:

  • 涉黑涉恶案件;
  • 群体性案件;
  • 敏感性案件
  • 律师协会或者司法厅的特定时期要求备案的其他特定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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