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
第五章 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本所主任和党支部书记负责本所律师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和交流工作。
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本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总体目标。
第一百零八条 律师在加强政治学习和道德修养的同时,要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政治业务学习采取系统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理论研讨与案例剖析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等方式方法进行。
第一百零九条 本所每年年初应制定学习计划安排并组织好实施。学习内容主要有:
(一)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政治时事。
(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三)新领域律师业务知识。
(四)有关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规、政策规定及规范性文件。
(五)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下发的文件材料。
(六)律师行业的先进经验和作法。
(七)典型案例。
(八)其他政治业务知识。
第一百二十条 本所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以上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会议。会议由专人记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求紧急贯彻或传达的文件会议精神,本所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必须及时召开会议传达学习。要求反馈或上报情况的,必须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所采取多种渠道鼓励律师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
第一百二十三条 律师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可以和业务学习合并进行。律师必须按照《海南省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课时。
第一百二十四条 律师须按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本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如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说明,且及时将相应证明材料交到主任处确认备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的,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先进评比。
3、所内通信地址
4、所内邮编
5、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