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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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将始终秉承“依法、诚信、专业、务实”的 服务理念以法律人的睿智和理性,为广大客户谋求最大 限度的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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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员管理、培养制度

首页    第四章  人员管理、培养制度
创建时间:2021-04-11 00:18

第四章  人员管理、培养制度

  

  •  人员流动、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律师在本所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执业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六十条 本所律师无需坐班,但在省内出差办案的,应告知所里行政辅助人员;出差至外省办案的,应向本所主任或临时负责人报告,以便遇到紧急情况能够顺利通知。

本所行政辅助人员应当按照上下班,如需请假,需经本所主任批准。

第六十一条 本所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应服从所里安排,积极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律师还应认真完成法律援助任务,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本所律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及地方性法规,主动、及时、如实地申报、交纳各项税收。

第六十三条 本所主任应当把本所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律师资源的开发纳入本所发展规划。

第六十四条 本所人员流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对待流动原则。

(二)维护流动人员及本所正当权益原则。

(三)告知委托人原则。

(四)择优招聘原则。

第六十五条 本所招聘执业律师和接收实习、试用律师,依照《海南省本所招聘专职执业律师和接收实习试用律师办法》执行。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确需转所则实习时间重新计算。

第六十六条 招聘执业律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的程序:

(一)应聘人员向本所提出申请,递交符合应聘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本所受理并审核相关材料;

(三)对应聘者面试;

(四)对应聘者进行全面考察;

(五)与决定招聘者签订聘用合同;

(六)为聘用律师办理执业或转所手续。

第六十七条 律师转所程序:

(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二)律师申请转所须先由转出、转入所及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在《律师转所执业申请表》上作出意见;

(三)与转出所解除聘用或合伙(作)合同;

(四)办理未结案件交接手续;

(五)结清债权债务;

(六)处理完投诉或涉诉问题;

(七)移交保管的业务档案;

(八)移交负责保管的原律师所其他材料和物品;

(九)本所自办理完上述手续之日起15日内为其出具转所所需的材料;

第六十八条 聘用人员有权书面申请解除聘用合同,但须经本所批准。

第六十九条 聘用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违反本所内部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约定,给本所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本所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条  律师因聘用合同解除而离开本所的,应于15日内按本制度第六十七条有关清结规定与本所办理清结事项。

第七十一条 本所行政人员应及时将律师转所、解聘情况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将其执业证逐级上交至海南省司法厅。

第七十二条 本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省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第七十三条 律师及行政人员离所,不得损害本所的合法权益,应当信守其所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承诺;不得为本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其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十三条 本所在接受转所律师时,应当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本所解聘、辞退律师,应履行告知义务。

第七十五条 律师及辅助人员工作成绩突出,本所将予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的奖励。

第七十六条 律师及辅助人员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可解除聘用合同,辞退该人员。

 

第二节  行政专职人员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  本所设行政主管一名,其他行政专职人员若干名,在主任、分管副主任领导下工作,全面负责本所的日常行政事务。

第七十八条  负责全所人员的工作考勤,行政人员的选用考核,行政工作的调配指导,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以及有关管理指导部门的联系协调。

第七十九条  负责拟订办公用品、劳保福利用品的采购计划,办公设备的维修保养计划,报分管副主任审批后予以落实。

第八十条  协助修订、完善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十一条  负责办理全所律师执业证的年度注册、律师职称考核评审等方面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报批。

第八十二条  负责全体律师会议、合伙人会议等各类会议的筹备和记录工作。

第八十三条  贯彻落实本所各类会议通过的决议,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十四条  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一、岗前准备

到岗时间:8:30am。

午休时间:12:00-14:30(此时间段要将所内大灯关掉,如有律师办公,则提醒他们使用台灯)

前台人员在每日到岗后,应按以下程序工作:

(一)给电水壶加满水,以便大家能及时饮用到开水。

(二)对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环境进行清洁整理。

(三)监督行政人员打卡情况。

(四)前台注意所内空调、灯及办公室桌椅的使用情况,为了节约用电,没人的地方应将灯关掉。

二、电话接听流程

前台人员负责电话接听,应熟悉律所各部门的电话号码及人员手机号码,以便联络。

注意事项:

(一)电话在铃声两下之前必须拿起话筒,并以标准普通话说:“您好!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我是前台***。”并根据情况礼貌询问事由。

(二)如接到广告之类的电话,礼貌委婉的拒绝或交与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来访者接待流程

(一)在客户来访时,人员应迅速站立,保持站姿并微笑着说:“您好!请问您找哪位”

(二)来访人面见律师,原则上应进行电话预约。

(三)前台人员在洽谈室接待客人时,应主动送上茶水。客人离开后,应及时收拾茶杯;在客人离开后,应及时清洗茶杯并将其擦干后放入消毒柜。

(四)接到领导贵宾来访通知时,应提前半个小时准备,打开会议室的空调和灯,做好迎接工作。

四、会议活动流程

行政部告知前台--前台告知参加对象(电话)--前台制作欢迎词公布于会议室和大厅--前台负责布置活动现场活动地点--前台负责签到并将签到信息交予行政部—会议活动结束后 --前台负责会场恢复原貌(板凳还原,桌面整理干净,麦克风、投影仪、空调、灯、音响需关掉)

五、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入职流程

(一)录入门禁指纹,录入对象为已办理入职手续的律师、律助等;

(二)询问入职人员是否需要本所WIFI密码;

(三)免费发放信签纸一册,行政人员入职则发给办公笔一支。

(四)帮助入职人员开通打印账户或电脑开机密码。;

(五)告知查阅本所内部管理制度的途径;

(六)如需要其他服务或有意见,可以通过前台转达相关部门。

六、下班前工作安排

为了保证律所良好的环境和安全,前台人员在下班前应按以下程序工作:

(一)将前台资料等物品整理放入前台的抽屉中,并将抽屉锁上,保管好抽屉钥匙。

(二)将报刊架放在指定区域。

(三)检查所内公共区域门窗情况并关上。

(四)将所内公共区域和办公室的灯和空调关掉,如有律师在办公,提醒律师使用台灯。

(五)关掉所内的电视、音响和电脑,为了防范所内发生火患,应关闭烧水接线板电源。

(六)为了保证所内安全,关好大门。

(七)在工作群中发提醒关门通知。

七、其他工作规定

(一)所内一律不准抽烟,若需要抽烟,前台需指引客人或工作人员到吸烟区处方可抽。

(二)前台人员负责电水壶加水,随时保证律所饮用水的使用。

(三)前台不能离岗,若临时有事,需要离开岗位需要和其他人说明顶替人员到岗后可离岗。

(四)前台人员要注意查看律所的环境,如办公环境内有物件破损或其他问题,应及时维修。

(五)前台人员应做好公共物品的登记和管理,仓库物品不足的,应及时采购。

(六)对于律师的问题应认真解答并告知,及时向行政主管反映情况。

(七)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内,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应根据律师职业特点着正装;

(八)前台有权拒绝妆容、服饰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员工进入律师事所。

第三节  律师实习及指导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经海南省律师协会批准,对本所实习律师进行指导工作的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指导律师”),其指导工作的考评适用本制度。
  
第八十六条 实习律师的实习期按照海南省律师协会的要求执行。
  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本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听从指导律师的指导,实习期满接受本所的考评以及海南省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八十七条 申请实习律师应当与本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实习律师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海南省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八条  申请实习律师应当按照海南省律师协会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接受海南省律师协会的审核。自通过海南省律师协会的审核并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之日起,正式成为本所的实习律师。  
  第八十九条  实习律师的实务训练,由指导律师负责组织实施。

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由指导律师结合实习律师的劳动成果、劳动强度等因素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海口市最低工资的标准。
  
第九十条   本所指派的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律师不得超过二名。
  
第九十一条   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律师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律师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律师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律师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律师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律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九十二条 本所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每个月由督查委员会对实习律师和指导律师进行一次考评
(考评表见附件2、3)
  (二)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九十三条 本所及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律师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九十四条 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海南省律师协会,由海南省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十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本所及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九十五条 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及时向海南省律师协会报告,由海南省律师协会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七)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八)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九)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十)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十一)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第九十六条  实习律师应当妥善保管、依规使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
  
第九十七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本所向海南省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按海南省律师协会的要求提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十八条  海南省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律师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海南省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
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第九十九条  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给予所内通报批评,并上报海南省律师协会,由海南省律师协会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律师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律师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律师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节  青年律师培养和扶持制度

 

第一百条  本制度所称的青年律师是指在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律师助理和执业不满2年的专职律师

第一百零一条   一个指导律师带一个青年律师,分为业务开拓和案件办理两个方面。

第一百零二条  青年律师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遇到问题,及时沟通。

(二)遵守律师执业道德的执业纪律。

(三)主动思考,勤学好问,对于疑难问题及时请教指导老师。

(四)认真做好每日的实习笔记,总结律师业务技巧,积累业务知识和执业经验。

(五)工作闲暇时,多研究案卷,钻研业务知识。

第一百零二条  指导老师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导青年律师时,应给予明确、具体的的指导意见。

(二)应当准确的解答青年律师提出的问题,对于青年律师在业务开拓和办理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

(三)青年律师和指导老师一起参加每月的例会,和青年律师探讨业务,对青年律师的工作提出批评或者指导意见。

(四)指导青年律师办理案件时,应当指出青年律师需要学习的执业经验和注意的执业风险。

(五)应当鼓励青年律师向所内其它骨干律师学习,以拓宽青年律师视野。

第一百零二条  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关于诉讼业务

 1、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1)明确知道执业风险、诉讼风险;(2)熟悉会客礼仪、谈判技巧、答疑技巧;(3)掌握接案流程和技巧。;(4)熟练掌握各种文书的起草。;(5)熟悉一、二审案件的办理程序; (6)熟悉案卷归档。

2、掌握立案程序,注意法律关系的判断、管辖法院的选择、期间等。指导老师选择一、二个案件,对法律关系的切割、立案材料的准备、法院的选择、诉讼费用的计算、减免、缓交等方面对青年律师进行指导。青年律师协助指导老师办理三次立案程序后,要做到能独自办案,并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选择管辖法院。

3、掌握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程序,注意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及涉外保全的不同。指导老师选择不同类型的案件,让青年律师协助参加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在老师的指导下,准备查卷材料,青年律师在参与保全程序后,要做到熟悉相关环节,能起草相应的律师文书,并能独立的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4、熟悉案卷查询程序。通过协助指导老师办理档案查询,熟悉沟通技巧和查询要点,能独自办理档案查询。

5、掌握谈判技巧。指导老师在接待客户咨询来访,商务谈判时,青年律师应当参与,做好记录。通过多次经验积累,青年律师要逐步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获得客户信任,加强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能解决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等简单的案件答疑。

6、掌握调查取证程序。青年律师通过协助指导老师调查取证,熟悉各个环节和处理技巧,能办理简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7、熟悉掌握庭审程序。

(1)出席参加一审、二审庭审。青年律师协助指导老师准备庭审资料,包括起草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代理词等。通过多次参与庭审,熟悉各个环节、注意的事项,明也一审与二审的不同。

(2)出庭参加质证。青年律师协助指导老师准备质证资料,通过质证经验积累,培养青年律师良好的心理素质,培养质证技巧。

(3)出庭参加辩论。青年律师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事先准备好辩论资料,通过辩论积累经验,培养青年律师的辩论能力和应变能力。

(4)做好记录并及时总结。

(二)关于非诉讼业务

1、商务谈判。青年律师陪同指导老师接待客户咨询,参与客户会谈,青年律师做好记录,指导老师事后进行指导。通过多次协同参与,青年律师能及时判断对方心理,掌握谈判技巧,能代指导老师与客户进行初步洽谈。

2、起草法律文书。通过协助指导老师起草各类合同、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做到条理清晰,表达准确。

3、担任法律顾问

(1)指导老师带领青年律师走访顾问单位,告知如何与顾问单位处理好关系,指出应注意的事项,指导其提供咨询服务;(2)指导老师让青年律师积极参与顾问单位的法律事务,让其提出合理化建议。

4、尽职调查投融资,指导老师为青年律师指出各个环节的要点和技巧,青年律师通过案件的磨练,能独当一面。

第一百零三条  本所按照以下方案对青年律师进行培养:

(一)青年律师入所后两周内,由所主任依据其性格特点指定指导老师,实习律师也可以自行联系指导律师。

(二)确定指导老师一周内,由所内勤建立青年律师成长档案,每次参加完诉讼或者非诉讼案件后,由青年律师向所内勤上报参与案件的详情、吸取的经验并由指导老师附上需改进的事项。

(三)推行内部培训机制,培养青年律师的表达能力,督促青年律师及时关注新法律法规,养成学习习惯。

第一百零四条  本所按照以下方式对青年律师进行考核:

  • 青年律师和对应的指导老师确定后,由指导老师负责进行业务考核。

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的考评按照律师实习及指导管理制度执行。

(二)指导老师在确定培养计划后对象后两周内制定全年培养计划(分解到月计划),根据不同环节的专业性事务和非专业性事务,各有侧重的培养青年律师的各项能力。

(三)青年律师应当及时、认真地完成指导老师布置的任务。

第一百零五条  青年律师在培养二年期内,若个人收入不能满足正常生活,由指导老师支付工资底薪。

第一百零六条  对于实习期满后第一年执业的律师,本所给予免收办公经费的优惠;执业第二年的律师,本所给予减半收取办公经费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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